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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案件標題
103-06-16 【糾紛案件 】室內設計圖遲延提交,消費者得否解約﹖

案例:



蕭先生購買新房,滿心歡喜找了頗具規模的A設計公司,進行室內設計。2013年5月底合約簽訂,當天就依照設計契約書的規定,繳付一半的設計費35000元,立約者為主任設計師甲先生和專案設計師乙小姐。 到了7月底,蕭先生發現乙小姐的報價單和甲先生承諾不符,而且甲先生再也沒有現身,全變成乙小姐和蕭先生接洽。





但乙小姐的設計能力讓蕭先生非常質疑,一直到9月底只拿到平面圖,其他契約書裡提及的立面圖、施工詳圖都沒有。11月中旬乙小姐告知蕭先生,她被設計公司資遣,設計工作轉由B分店的丙先生負責。蕭先生浪費了半年時間,付了一半的設計費,卻只拿到平面圖、天花板配置圖,立面索引圖、插座配置圖、燈具迴路、配置圖等5張,於是跟A設計公司提出解約退費,但公司未有人回覆。





到了12月,A設計公司終於有了具體回應,告知蕭先生要補足9成的費用,才能解約,雙方沒有共識,於是蕭先生致電設計品保會,詢問有關申訴和解約的問題。



協調狀況:



當設計品保會(下稱本會)受理蕭先生諮詢後,本會調解委員即詳讀蕭先生提供的設計契約書(下稱本契約),遂發現本契約的約定對消費者相當不利,所以提出許多專業建議給蕭先生參考。 但蕭先生遲未決定是否提出申訴,所以設計品保會無法通知雙方進行協調。



經協會後續追蹤,蕭先生決定息事寧人,認賠損失35000元,而A設計公司至今也未跟蕭先生有任何聯繫。



說明及建議:



(1)依本契約第6條第三項 約定:「乙方(註:即甲先生)提出之設計案得經甲方(註:即蕭先生)之審核,甲方有權提出修正,乙方需針對甲方提出之要求,善盡修正圖面之義務。」但因甲方一直未簽認乙方所提交的圖說,所以依本契約第11條第三項約定:「如乙方已依第6條第2項第3款、第4款完成局部立面圖說或工程報價單,但僅未完全交付書面與甲方時,甲方同意給付設計總價百分之九十之勞務費用與乙方。」乙方未完成設計標的之相關圖說,從而乙方要求須支付設計費90%才能解約,應無理由。



(2)另外,建議確認本契約之簽訂,是否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蓋如無合理審閱期間,消費者得主張契約條款無效。另外,如果雙方對於是否已提供合理審閱期間的事實有爭執時,企業經營者負有舉證已提供合理審閱期間之責任。



【圖片撰文】薛秀芬



【法律諮詢】寰瀛法律事務所 李仁豪律師/建築師



案例發生時間 : 2013年12月



社團法人中華設計裝修消費者品質保護協會



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928號2樓



T:02-2225-0855



E:service@dqp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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