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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7-16 新規定!7/1申請建照,安全梯防火門需有遮煙性能

為加強建築物防煙措施及性能,建築技術規則增列遮煙性能之修正條文,定自本(103)年7月1日施行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4-06-18



內政部於96.3.1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第203條及第242條,及100.2.25發布之同編第79條之2修正條文,定有防火設備或門應具有遮煙性能之規定,以延緩火災產生之煙害透過昇降機道、管道間、安全梯間侵入其他樓層,影響人員逃生避難,已於103.6.18以內政部命令定自103.7.1施行。



營建署表示,為辦理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核定之「公共安全管理白皮書」實施計畫「老人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安全管理」及「高層建築物建築及消防安全管理」兩項工作,經檢討需加強建築物一般電梯機道等垂直管道之防煙措施,內政部於96.3.1發布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第97條、第203條及第242條等條文,分別規定昇降機道及管道間垂直區劃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如設有昇降機間併同昇降機道區劃者,並得調整防火設備及具遮煙性能設備之位置,高層建築物昇降機間之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及進入室內安全梯之防火門應具有遮煙性能。



因發布時有關遮煙門檢驗、產品供應等配套措施尚未完備,授權另定施行日期;其中第79條之2修正條文,再於100.2.25發布修正,仍有遮煙性能規定,再修正之條文亦尚未施行。



上開條文所涉遮煙性能規定發布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已有「CNS 15038建築用門遮煙性試驗法」可供執行試驗,但尚無經認可通過產品。為推動具遮煙性防火設備之認可,內政部陸續建立遮煙性試驗之判定基準、指定3家建築用門遮煙性試驗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2家建築用門遮煙性能之評定機構、研訂「建築用門遮煙性能評定原則」以減少試驗成本,以提高防火材料廠商申請遮煙性能認可之意願,另內政部並已於102.6.7邀集試驗機構、評定機構、業界團體,就有關施行日期召開會議,獲致預計於103.7.1施行之共識。另於103.3.7由評定機構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召開建築用門遮煙性能試驗、評定及認可說明會,向中華民國防火門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加強宣導說明。



營建署表示,自103.7.1起申請建造執照、室內裝修或變更使用執照之案件,如檢討涉及昇降機道、管道間之維修門、進入室內安全梯之防火門之規定,應適用遮煙性能之規定,籲請建築物起造人、設計人及建築業界積極依新法規規劃設計,及研發遮煙性能產品,以建構更為安全之建築環境。



聯 絡 人:謝偉松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682



發稿單位:建築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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