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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14 室內裝修應取得「施工許可證」 裝修多間套房需經樓下屋主同意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 發布科室:使用管理科 

• 發布日期:2011-06-14 

• 聯絡人:邱副總工程司英哲 

• 聯絡電話:2725-8346 



室內裝修應取得「施工許可證」 裝修多間套房需經樓下屋主同意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自今(100)年4月1日起針對建築物室內裝修擅自施工者,依建築法處罰新臺幣六萬元以上罰鍰,並要求申請人補辦室內裝修審查。為加強管理,集合住宅裝修成多間套房(增加2間以上廁所或浴室)者,應於施工前提具「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書」始得施工;凡有不當隔間疑似裝修多間套房者,建築管理處一律加強列管。

建築管理處處長王榮進表示,依規定應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之建築物於室內裝修前都應先行取得「施工許可證」,市民有室內裝修需求者應委託合格室內裝修業者申辦「施工許可證」,竣工後亦應依法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切勿心存僥倖、抱持觀望態度,以免違規受罰,得不償失。

另依據建築法及內政部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包含六層以上集合住宅)及經內政部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進行室內裝修時,均應依法申辦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特別針對營業使用及多間套房室內裝修未領有審查許可者,優先處置,依法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資料更新: 2011-06-14 09:25:00 

資料維護: 臺北市建築管理處使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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