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驗收

證據保全(驗收)

裝修後驗收之證據保全現況記錄事實資料存證。
證據保全項目
本會為內政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7條,依法陳報行政院消保處,於101年度起公告為全國性唯一專業型消費者保護團體,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8條受理消費者之住宅、室內設計裝修工程、建材、家具等或相關之糾紛申訴、調處消費爭議,及法院囑託糾紛鑑識鑑定。
受理【消費者(屋主)、設計業者、施工廠商】之間因住宅設計裝修所衍生之糾紛爭議。
說明

本證據保全申請案為糾紛爭議之雙方或任一方同意委由本會協助辦理證據保全,若有不足或違反公平原則情事發生時,本會為維護公平及公義之宗旨,有權修正本會相關附件條文內容。
證據保全標的物之現況記錄事實資料存證,用於:

  • 保障兩造合法權益。
  • 防範及減低損鄰事件之爭執。
  • 爭議事件發生時,藉供比對及研判依據。

一、申請前,申請人已閱讀本申請內容,並加入網路會員,確實了解相關之權利義務。

二、除本申請書及其他附件外,任何申請鑑定後之約定或口頭約定均不生效。

服務事業費

本會屬非營利社會公益法人機構,甲、乙雙方申請證據保全需支付服務事業費用。 可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合意均攤或由申請人先行支付。本會收到申請書後將通知費用說明並發文告知,於收費後始提供服務。若申請人終止服務不得要求退款。 提出證據保全申請,經本會受理發函通知支付費用後,再次發函通知會勘日期。

  • 證據保全:基本費為新台幣23,000元,依據案例狀況調整。
  • 出勤費:如有住宿需求另計。
  • 車資:以計程車車資計算,如外縣市則加計每位志工高鐵來回車票費用。
  • 請謹慎審閱,進入行政流程則不得退款。
住戶拒絕會勘之處理方式

經本會三次通知無法配合證據保全時,得由本會發函請主管機關代為通知一次,並告知住戶:『住戶如拒絕或未能配合辦理證據保全會勘時,本會將於網站公告聲明』之處理原則,若該住戶仍拒絕會勘,則予以結案。

注意事項
  • 證據保全人員應親赴現場進行證據保全工作,工作時須攜帶本會委員會所發之會勘通知函及佩帶住宅消保會識別證。
  • 現住戶、屋主、所有權人等拒絕簽名時,應在會勘紀錄表上註明。
  • 遭拒絕鑑識鑑定,不得強行進入。
  • 證據保全人員於會勘現場不得作任何結論及建議事項。
鑑定說明流程

證據保全(驗收)

標記 * 為必填欄位. (若尚未確定欄位資料請填寫"後補",本會將協助查詢,待資料齊全後正式受理。)

申請人(已完全了解並同意申請服務說明所載事項)

屋主(甲方)

承攬業者(乙方)

工程說明

糾紛工程說明:
【說明】

申訴人聲明以上所述確系屬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申訴人已閱讀了解並同意申訴服務說明所載事項。申訴人並同意本會就以上所述之內容予以修正、摘要及使用本案提供之相關照片,做為社會教育宣導之用途。除申請人姓名外,其他個人資料予以保密。

※ 請謹慎審閱,進入行政流程則不得退款。
收到申請書後將與申請人聯繫通知費用說明。
受理申請後請備齊以下資料,攜至標地現場提供給裝修消保會進行證據保全作業用。
A、設計 / 工程合約書 (裝修消保會定型化契約 )影印本。
B、設計圖 影印本。
C、承攬報價單 影印本 。
D、相關附件資料 影印本。

檢附文件請下載親簽: 委託書(AA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