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案件標題 |
---|---|
103-07-03 | 【糾紛案件 】工程品質有瑕疵 業主拖延扣款有理? |
案例 : 黃先生和即將臨盆的黃太太,為了給孩子們更寬敞的生活空間,決定找人進行室內裝修工程,於是委託A設計工程公司的甲先生為承攬人,工程合約總金額為1,574,335元。 施作期間,黃先生發現甲先生監工不確實,導致對工人的控管不良,甚至要勞動大腹便便的黃太太去現場監工,還發現工人擅自使用冷氣和隨意在陽台小便的行為。 在施工品質方面,不論泥作、木作、油漆工程,都讓黃先生諸多埋怨,工程結束後,黃先生扣了尾款134,335元作為價金賠償。 此舉引起甲先生強烈的不滿,兩者為了尾款堅持不下,讓黃先生萌生想利用鑑定方式,證實甲先生的施工品質不佳,於是來到設計品保會提出申訴。 協調狀況: 設計品保會受理申訴後,立即請黃先生提供舉證照片和所有資料。也連絡上設計師甲先生,乃安排雙方協調。經本會協調後,雙方同意由黃先生支付44,000元予甲先生,甲先生也同意對已施工完成部分,進行一年之保固責任,本案順利解決。
說明及建議 : 1.依民法第494條前段規定:「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訂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因為設計品保會調解委員,從黃先生所提供的舉證照片,認定甲先生的施工品質確有瑕疵,因此減少報酬是合理的訴求。 2.民法第512條第二項規定:「工作已完成之部分,於定作人為有用者,定作人有受領及給付相當報酬之義務。」 經本會協調後,承攬人願意對本案已施工完成部分,進行一年之保固責任,因此黃先生扣留的款項,必須部分歸還給設計師。 3.關於施工品質是否有所瑕疵,於工程實務上,屢生爭議,此乃起因於承攬人與定作人對於施工品質之標準,常存有不同認定。從而,當發生施工品質是否有所瑕疵之爭議時,往往需要藉助客觀中立而具有專業之第三者,協助確認施工品質有無瑕疵,俾能據此認定,作為解決紛爭之基礎事實。 【撰文】薛秀芬 【圖片】屋主黃先生提供 【法律諮詢】寰瀛法律事務所 李仁豪律師/建築師 案例發生時間:2013年1月 社團法人中華設計裝修消費者品質保護協會 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928號2樓 T:02-2225-0855 設計品保會臉書 : https://www.facebook.com/DQPA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