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鑑定

鑑識鑑定說明

本會為內政部依法陳報行政院公告之全國性專業型消費者保護團體,唯一〝利益迴避及從業禁止〞之公正第三方,已受理國內一萬件以上之住宅相關爭議,為新北市政府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及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調解委員會指定聘任,是國內重要之專業調處、全國法院囑託鑑定機構,深受政府與司法機構及律師等倚信,更可縮短訴訟時間及減少不必要訴訟。


鑑識鑑定項目
社團法人台灣住宅品質消費者保護協會(簡稱 DQPA 住宅消保會、『住保會』)成立於民國100年1月8日,為內政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7條,陳報行政院公告之全國性專業型消費者保護團體,依院臺消保字第1030148119號規定唯一〝利益迴避及從業禁止〞之公正第三方,杜絕球員兼裁判,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8條規定,已受理國內一萬件以上之住宅相關爭議,為新北市政府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及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調解委員會指定聘任,是國內重要之專業調處、全國法院囑託鑑定機構,深受政府與司法機構及律師等倚信,更可縮短訴訟時間及減少不必要訴訟。

(1)建築裝修研究委員(專業⾮從業⼈員):
評選具備建築及室內裝修之設計、工程等,業界相關學經歷、從業資歷及專業證照背景,包括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大地技師、建築師、建築物室內裝修技術士,或相關商業同業公會 之從業人員等,需承諾簽署全臺唯一〝利益迴避及從業禁止〞切結書,並遵循公正第三方『住 保會』之信念,以高道德、同理心、專業度,保障雙方當事人權利,藉由『住保會』〝承攬 糾紛預防法學〞及〝住宅工程糾紛爭議鑑識鑑定〞訓練課程及實習達 1,056 小時,期間執行本會每年受理超過 1,000 件以上之住宅及裝修相關爭議,包括諮詢、調處、鑑識、鑑定等經 驗,及本會所受理「住保履約」 (履約保證) 案件之輔導工程訪視,協助該案件之業界從業 人員(承攬人),相關設計、工程之專業工序、工法、材料、單價等分析,與時俱進連結市 場資訊,提供予雙方當事人可靠正確之研究建議,惟通過上述訓練考核資格者,鑑定人所累 積住宅及裝修相關爭議之〝年案量〞經驗,已遠勝過於以往從業期間,約增加 40 倍以上之 豐富寶貴經驗,以資具體符合客觀中立,公正第三方專業鑑定人之基礎條件資格。

(2)實習⼈員(業界從業⼈員):
邀請具備建築及室內裝修之設計、工程等,業界相關學經歷、從業資歷及專業證照背景,包括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大地技師、建築師、建築物室內裝修技術士,或相關商業同業公會 之從業人員等,需具備『住保會』囑託『趣味家』住宅產業育成中心,無償執行「住宅產業 職能提升輔導計畫」之〝承攬糾紛預防法學〞訓練課程之資格者,並承諾簽署〝利益迴避〞 切結書,遵循公正第三方『住保會』之信念,以高道德、同理心、專業度,並於從業過程中 執行「住保履約」〝適當消費者保護措施〞將傳統觀念,企業獲利與消費者權利,是對立、衝突的事,轉變成為共榮共好,之正派經營業者為基礎條件資格,嗣後參與實習住宅及裝修 爭議相關鑑定過程,具體事實、具體記載,保障雙方當事人權利,惟藉此機制以輔導業界相 關從業人員, 提升相關設計、工程之專業工序、工法、材料、單價等分析,並從中學習了 解糾紛及預防糾紛之經驗,以資具體有效幫助產業提升服務品質,追求共善的實踐智慧。
說明

本鑑定申請案為糾紛爭議之雙方或任一方同意委由本會協助辦理鑑識鑑定,若有不足或違反公平原則情事發生時,本會為維護公平及公義之宗旨,有權修正本會相關附件條文內容。
鑑識鑑定目的係以鑑定標的物之現況記錄資料存證,用於:

  • 保障兩造合法權益。
  • 防範及減低損鄰事件之爭執。
  • 爭議事件發生時,藉供比對及研判依據。

一、申請前,申請人已閱讀本申請內容,並加入網路會員,確實了解相關之權利義務。

二、除本申請書及其他附件外,任何申請鑑定後之約定或口頭約定均不生效。

  • 本鑑定申請案件之工程內容,不得牽涉建築物之違章部份及二次施工, 若有上述情事需主動告之,不得刻意隱瞞。以免施工過程遭主管機關查察。
  • 設計圖之施工工法及建構材料,務必依內政部營建署所頒“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符合建築、消防安全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若變更需經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簽證同意後予以施工。
  • 本會不涉及設計創意內容,僅依據所提供之資訊及現況記錄結果,以保障雙方權利義務。
鑑識鑑定工作項目

會勘鑑定:係鑑定人就標的物之原始條件、合約書、設計圖、報價單及相關條件等,藉目測及儀器,針對其現況以文字記載、繪製圖面或拍攝照片等方法做為記錄存證並製作鑑定報告書。
※現況鑑定依鑑定時機差異可分為四種:

  • 施工前現況鑑識鑑定。
  • 施工中現況鑑識鑑定。
  • 竣工後現況鑑識鑑定。
  • 使用中現況鑑識鑑定。
服務事業費

本會屬非營利社會公益法人機構,甲、乙雙方申請鑑識鑑定需支付服務事業費用。 可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合意均攤或由申請人先行支付。本會收到申請書後將通知費用說明並發文告知,於收費後始提供服務。若申請人終止服務不得要求退款。

提出鑑識鑑定申請,經本會受理發函通知支付鑑定費用後,再次發函通知鑑定日期。

  • 設計案鑑識鑑定:基本費為新台幣30,000元起,依據案例狀況調整。
  • 工程案鑑識鑑定:基本費為新台幣45,000元起,依據案例狀況調整。
  • 出勤費:如有住宿需求另計。
  • 車資:以計程車車資計算,如外縣市則加計每位志工高鐵來回車票費用。
  • 鑑識鑑定後申請人不得以實際鑑價金額向本會提出調整鑑定費用。
  • 請謹慎審閱,進入行政流程則不得退款。

標的物條件、用途及現況

鑑識鑑定標的物條件用途及現況勘查內容如下:

  • 本案件須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依據工程範圍之必要時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 請取得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
  • 申請案件不得牽涉建築物之新增違章部份及二次施工,若經主管機關查察,本會將 立即終止鑑定服務及沒收已繳納之費用。
  • 施工工法及運作材料,務必依內政部營建署所頒“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符合建築、消防安全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若變更需經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簽證。
  • 鑑識鑑定標的物之用途:如住宅、辦公室、店舖、工廠等。
  • 鑑識鑑定標的物之現況:使用現況。
住戶拒絕會勘之處理方式

經本會三次通知無法配合鑑識鑑定時,得由本會發函請主管機關代為通知一次,並告知住戶:『住戶如拒絕或未能配合辦理鑑識鑑定會勘時,本會將於網站公告聲明』之處理原則,若該住戶仍拒絕會勘,則予以結案。

注意事項
  • 鑑識鑑定人員應親赴現場進行鑑識鑑定工作,工作時須攜帶本會鑑定委員會所發之會勘 通知函及佩帶住宅消保會識別證。
  • 現住戶、屋主、所有權人等拒絕簽名時,應在會勘紀錄表上註明。
  • 遭拒絕鑑識鑑定,不得強行進入。
  • 鑑識鑑定人員於會勘現場不得作任何結論及建議事項。
鑑定說明流程

鑑識鑑定申請書

標記 * 為必填欄位. (若尚未確定欄位資料請填寫"後補",本會將協助查詢,待資料齊全後正式受理。)

申請人(已完全了解並同意申請服務說明所載事項)

屋主(甲方)

承攬業者(乙方)

工程說明

糾紛工程說明:
【說明】

申訴人聲明以上所述確系屬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申訴人已閱讀了解並同意申訴服務說明所載事項。申訴人並同意本會就以上所述之內容予以修正、摘要及使用本案提供之相關照片,做為社會教育宣導之用途。除申請人姓名外,其他個人資料予以保密。

※ 請謹慎審閱,進入行政流程則不得退款。
收到申請書後將與申請人聯繫通知費用說明。
受理申請後請備齊以下資料,攜至標地現場提供給裝修消保會進行鑑定作業用。
A、設計 / 工程合約書 (裝修消保會定型化契約 )影印本。
B、設計圖 影印本。
C、承攬報價單 影印本 。
D、相關附件資料 影印本。

檢附文件請下載親簽: 委託書(AA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