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為內政部依法陳報行政院公告之全國性專業型消費者保護團體,唯一〝利益迴避及從業禁止〞之公正第三方,已受理國內一萬件以上之住宅相關爭議,為新北市政府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及台北市政府法務局調解委員會指定聘任,是國內重要之專業調處、全國法院囑託鑑定機構,深受政府與司法機構及律師等倚信,更可縮短訴訟時間及減少不必要訴訟。
本鑑定申請案為糾紛爭議之雙方或任一方同意委由本會協助辦理鑑識鑑定,若有不足或違反公平原則情事發生時,本會為維護公平及公義之宗旨,有權修正本會相關附件條文內容。
鑑識鑑定目的係以鑑定標的物之現況記錄資料存證,用於:
一、申請前,申請人已閱讀本申請內容,並加入網路會員,確實了解相關之權利義務。
二、除本申請書及其他附件外,任何申請鑑定後之約定或口頭約定均不生效。
會勘鑑定:係鑑定人就標的物之原始條件、合約書、設計圖、報價單及相關條件等,藉目測及儀器,針對其現況以文字記載、繪製圖面或拍攝照片等方法做為記錄存證並製作鑑定報告書。
※現況鑑定依鑑定時機差異可分為四種:
本會屬非營利社會公益法人機構,甲、乙雙方申請鑑識鑑定需支付服務事業費用。 可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合意均攤或由申請人先行支付。本會收到申請書後將通知費用說明並發文告知,於收費後始提供服務。若申請人終止服務不得要求退款。
提出鑑識鑑定申請,經本會受理發函通知支付鑑定費用後,再次發函通知鑑定日期。
請謹慎審閱,進入行政流程則不得退款。
鑑識鑑定標的物條件用途及現況勘查內容如下:
經本會三次通知無法配合鑑識鑑定時,得由本會發函請主管機關代為通知一次,並告知住戶:『住戶如拒絕或未能配合辦理鑑識鑑定會勘時,本會將於網站公告聲明』之處理原則,若該住戶仍拒絕會勘,則予以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