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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7-14 【糾紛案件 】廠商無預警停工 消費者求償無門

案例 :



陳小姐因為家中牆壁有多處剝落現象,便請處理壁癌施作的A廠商前來勘查。經甲先生仔細檢查後,認定是浴室防水破裂,造成浴室兩面牆壁滲水而形成壁癌,需要先整修浴室,再進行壁癌處理。



由於陽台因老舊破損,甲先生以三寸不爛之舌,誇耀其多年防水經驗,社區鄰居都是他的老客戶,保固長達五年,施工僅需一星期,取得陳小姐一家人信賴後,承諾陽台可以一併更換,丈量之後,甲先生於2013年6月中旬提供估價單。9月中旬與甲先生商討施作細節,並約定下午同去建材行挑選材料,甲先生宣稱無法前往,改派乙小姐代為處理。由於材料有異動,故陳小姐請甲先生在施工前交付新的估價單。



雙方經過商討約定,開工日期定於9月23日,但新的估價單遲遲未交付陳小姐。開工當天,甲先生仍未攜帶新的估價單,陳小姐心有疑慮,堅持要拿到新估價單才動工,於是隔天,甲先生帶來新的估價單 ,陳小姐才同意全面拆除浴室。



拆除工作於兩天後完成,陳小姐也依照約定,將總工程款110,500元的一半55,250元,匯進甲先生的銀行帳戶。經三方確認無虞,原本即將進行的防水工程,卻無預警、無限期停工,甚至連甲先生都失聯。



家中浴室一團混亂,讓陳小姐一家人欲哭無淚,經多次交涉,甲先生才又於10月中旬開始動工,接著又是無預警,無限期停工。身心俱疲之下,陳小姐求助於設計品保會。



協調狀況:



設計品保會受理陳小姐申訴後,積極與甲先生連絡,發現甲先生並無誠意要改善施工態度,乃建議陳小姐先寄存證信函給甲先生,希望對方能正視此事件。無奈甲先生依舊置之不理,拒收存證信函,致雙方無法協調而結案。



說明及建議 :



一、 本件法律事實:甲先生與陳小姐於2013.6簽訂者乃整修浴室、陽台之承攬契約,其中甲先生保證保固期五年、工期一周。雙方約定材料由雙方共同挑選,惟於9月中旬採購時材料有異動,陳小姐要求甲先生提出新估價單之行為可視為契約變更之要約引誘。直俟9月24日甲先生攜帶新估價單,並經陳小姐同意動工,可視為雙方達成合意變更契約內容。後甲先生完成拆除工作、陳小姐支付總工程款之一半,甲先生始無預期停工;縱幾經交涉、寄送存證信函催告,甲先生仍拒不履行主給付義務、拒收存證信函。



二、 陳小姐可主張之實體權利:



1. 按民法第503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第23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2. 經查,甲先生原先保證工期一周,故可視為9月24日施工起一周內完工,逾期則屬給付遲延,應負遲延責任。甲先生無正當理由一直不履行義務,屬可歸責承攬人而遲延。依照上開法條,陳小姐可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3. 解除契約後,原先甲先生為根治壁癌而為之拆除工作,此部分勞務給付應否照價償還之?本人見解認為,因甲先生未進行後續整修工作,此部分勞務給付即屬無意義,甚至屬於損害,因其造成浴室功能之喪失。



4. 綜上,陳小姐解除契約後,除可請求甲先生返還原先給付的總工程款一半,也可請求其將浴室回復原狀,或支付回復原狀所需之工錢、建材費。



 



三、 陳小姐可採取之程序步驟:



1. 督促程序:陳小姐可逕依督促程序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主張甲先生應返還一半之總工程款,與將浴室回復原狀所需之工錢、建材費。此部分之聲請僅需支付五百元聲請費,且嗣後聲請強制執行時也可要求甲先生負擔。



2. 強制執行程序:若甲先生於收受支付命令20日內未予異議,而支付命令終告確定,陳小姐可持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正本前往法院聲請對甲先生強制執行。此部分之執行費為聲請執行債權金額之千分之八,可主張由債務人負擔。



3. 若甲先生於收受支付命令20日內異議,則本案進入訴訟程序,法院將通知補繳裁判費。因本案訴訟價額低於50萬元,法院將進行強制調解。若調解不成,始繼續訴訟程序,待勝訴後依然可依前開步驟強制執行。



【撰文】薛秀芬



【圖片】屋主陳女士提供



【法律諮詢】寰瀛法律事務所 李仁豪律師/建築師



案例發生時間:2013年6月



社團法人中華設計裝修消費者品質保護協會 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928號2樓



T:02-2225-0855



E:service@dqp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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