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案件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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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6-04 | 【糾紛案件 】裝門不專業 反嗆屋主 |
案例 : 王先生即將結婚,希望新房能在婚期前裝潢完工,順利搬入漂亮家園。因為王先生住處一樓,是一家門窗行,參觀過後覺得式樣新穎,品質也不錯,便訂了一個售價20000元的大門,預付押金10000元。於是,王先生的新房大門便自行發包,並請樓下店家甲老闆安裝。 預定安裝大門之日,王先生要上班,請正在進行室內裝潢的設計師幫忙監工。過程非常不順利,設計師均有詳盡的記載和知會王先生。大門一共拆裝三次,不僅門框沒安裝到設計師要求的高度,門鎖無法正常上鎖,甚至導致房屋外牆破裂毀損。 王先生把瑕疵和修復請求條列下來,希望門窗行甲老闆可以好好協商,但一直談不攏,甚至爆發口角。甲老闆言行失控,不但辱罵王先生,既不退款也不願重新安裝,甚至咆哮威脅王先生,他罹病在身,不想活了,就拿出水果刀對著王先生,並嚷著要同歸於盡。 王先生面對如此不理性的業者,只好向設計品保會投訴。 協調狀況 : 設計品保會受理申訴後,跟門窗業主甲先生聯絡,發現其態度不佳,也不願配合到協會申訴協調,致雙方協調不成。協會只好建議王先生跟大門總公司聯繫,並且告知經銷商甲先生的安裝行徑。 經協會後續追蹤,發現王先生並未與大門總公司聯繫,也礙於門窗行就在住屋樓下,王先生為了息事寧人,盡力跟甲老闆溝通,終於甲老闆願意退回2000元,並找人修復瑕疵。至於外牆大理石破損,王先生也自費請設計師復原。 說明及建議 : 一、 刑事部分: 1. 甲老闆辱罵王先生部份,可能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 甲老闆持刀向著王先生威脅同歸於盡部分,可能觸犯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 民事部分: 1. 裝修大門部份: 因大門無法妥善裝置應屬甲老闆悖於其專業所致,應屬可歸責於甲老闆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王先生可依給付遲延即民法第229條第2項向甲老闆催告履行其購買暨裝置大門之契約給付義務。若催告後發生因甲老闆遲延裝置大門所導致之損害,王先生可依民法第231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2. 修復大理石外牆部分: 甲老闆裝修大門過程中導致大理石外牆破裂毀損,係屬加害給付,王先生有權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向其要求修復之費用。 【撰文】薛秀芬 【圖片】屋主王先生提供 【法律諮詢】寰瀛法律事務所 李仁豪律師/建築師 案例發生時間 : 2013年10月 社團法人中華設計裝修消費者品質保護協會 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928號2樓 T:02-2225-0855 設計品保會臉書 : https://www.facebook.com/DQP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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