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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6-24
慎選合法仲介業者,買賣房屋才有保障
慎選合法仲介業者,買賣房屋才有保障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日期:103-06-24
依據新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統計資料,102年因房屋仲介而生的消費糾紛居於服務類案件的第3位,加上房屋交易涉及的金額通常較高,對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為了維護不動產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新北市政府指派消費者保護官會同主管機關地政局,針對本市轄內不動產經紀業者所使用之委託銷售契約及要約書進行抽查,防範企業經營者藉由自行訂定不合理甚至違法之定型化契約條 款,造成廣大消費者權益損害,以達成實質維護消費者權益之目的。
消保官表示,依消保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本次消保官會同地政局共計抽查本市轄內20家不動產經紀業者(分屬10個不同加盟品牌,詳如附件),檢視其所使用之委託銷售契約書及要約書是否符合內政部訂定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 要約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調查發現,在委託銷售契約書方面,有12家不合格,缺失項目包括未依規定載明受託人義務、自行以但書排除受託人需提供近3個月成交行情之義務;在要約書方面,有9家不合格,缺失項目為未依規定載明同時履行條件、未載明行使要約撤回權之方式等等。由於加盟店多使用加盟總部製發之契約,故地政局將發函請受調查業者及各加盟品牌總部就所使用之契 約進行全面性檢討及改善。
消保官呼籲不動產經紀業者,應參照政府機關所頒布之定型化契約範本等文件,公平地與消費者締約。另外,消費者亦應慎選遵守法令之仲介業者,並於委託不動產經紀業者出售或購買房屋時,持政府機關所頒布之定型化契約範本(相關內容可至 http://www.cpc.ey.gov.tw/ 之政策與法令項下查閱下載)要求業者與之締約,特別是房屋交易牽涉的金額甚高,業者應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履行3日以上之契約審閱權,使消費者能充分瞭解契約內容;倘任何消費者因此發生爭議,或有相關消費問題要諮詢或申訴時,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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